移民局公布国际企业家入美证政策提案
在2016年8月26日,美国移民局公布了有关促进国际企业家入美证Parole的新规则提议,以便世界各地的企业家能够更方便的进入美国开始经营其业务。无疑,该最新发展使得寻求通过投资渠道移民至美国的诸多人士非常兴奋。但是,律所也收到了许多朋友对于新规则的提问,比如该规则的实质效应,对于EB5投资人的影响,等。杨律师在此做出以下介绍: 为何USCIS,而非美国国会,能够规定提议的规则? 依照《移民与国籍法》(简称“INA”)第212(d)(5)节,管理移民局的国土安全部长对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发布入美证具有自由裁量权。移民局授权国际企业家入美证的提议的规则源自国土安全部长授予的法定授权。 当前提议的规则下获得入美证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在创业公司中拥有重大所有权权益(至少15%)并且在其运营中扮演活跃和重要的角色; 在过去的三年里,申请人的创业公司在美国成立;并且 申请人的创业公司拥有快速业务增长和创立就业机会的实质性和示范性的潜能,证明方法如下: 从已确立成功投资记录的某些合格美国投资人处获取重大资本投资(至少$345,000美金); 从某些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获取重大赠与或拨款(至少$100,000美金);或 除证明创业公司实体快速增长和创立就业的实质性潜能的其它可靠和强有力的证据之外,部分满足上述一个或两个标准。 在满足资质后,国际企业家和随同亲属将可被授予2年的初始入美居留权,以监管和发展创业企业。在2年到期前,申请人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继续申请长达3年的入美证续签。 什么是入美证? 入美证(Parole)既不是移民签证,又不是非移民签证,而是美国政府允许某人基于特定情形合法进入美国境内的一种渠道。在移民局作出当前提案之前,入美证最常授予给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需要进入美国的特定人士,诸如须在美国获取特殊医务治疗,探望在美国病危的亲戚,或出庭的人士。 人们通过入美证进入美国可以合法工作吗? 依照8 CFR 274a.12(c)(11),通过入美证进入美国的人士能够在入境后通过提交I-765申请获取工作许可证。一旦移民局批准这份申请后,该人可以在美国开始工作。 入美证提案与EB-5申请人的利益? 诸多EB-5投资人,尤其中国大陆的投资人,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获取EB-5移民签证的漫长等待期限。单独满足国际企业家入美证持有人(见如上所述)要求的某些EB-5投资人能够通过入美证进入美国,使得他们能够在获取EB-5绿卡之前预先运营其业务。 但是,杨律师认为大多数EB-5投资人可能都不能利用该类入美证而早日来美国工作和生活。首先,在当今的EB-5投资市场,大多数EB-5投资人在美国项目公司的股权都达不到15%。第二,大部分EB-5 美国项目公司现在都不一定能算成是直接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公司,而只能算成融资企业,融资EB-5资金再借贷给另外的开发公司。第三,除了一些直接EB-5企业家之外,绝大部分EB-5投资人几乎都不能证明也没有能力在美国项目公司担任积极管理的角色,因为多数投资人仅为LC有限合伙人或LLC的被动型投资成员。第四,诸多的EB-5投资项目也不能证明他们从拥有过往成功投资记录的美国合格投资人(移民局主要考虑的是天使投资人,VC, PE基金)或美国政府处获取到了可观的投资。 完成和生效提议的规则的流程是什么? 移民局为提议的规则提供45天的公共评论期限。在该45天期限后,移民局将审查评论、作出合适的变更并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规则。联邦公报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公报,其包含政府机构规则、提议的规则和公共通知。随着最终规则的通过,移民局还将提供关于如何允许国际企业家呈请备案回美证。预计移民局将在奥巴马政府执政结束之前通过该最终规则,可能在2016年结束之前通过。 通过入美证进入美国可以办绿卡吗? 因为这个政策目前只是给予申请人一个合法入美的权利,申请人还需要通过其它渠道办理绿卡。虽然该提案的现状不一定对已经办理EB-5的申请人有太大的帮助,但是这项提案确实响应了奥巴马移民改革中促进海外有才能的企业家来美国的理念,而且也与这几年美国国会议员提到的新的职业移民政策(可参见去年Lofgren,Gutierrez的提案,2011年的Kerry, Udall, Lugar的新企业签证提案,等,都一列传言为EB-6的签证)有很多相似之处。想当年EB-5移民政策也是从一个很不完善的提案演变到现在的移民政策。我们也希望移民局的这项入美证提案也是打响EB-6签证政策的第一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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