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E2 (条约贸易商/投资商签证)
E1 描述:
E-1 非移民分类允许与美国签订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条约国)的国民进入美国,专门从事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国际贸易。此类个人或合格组织的某些员工也可能有资格获得此分类。
E1 申请要求:
为了符合 E-1 分类资格,条约贸易商必须:
- 是与美国签订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从事实质性贸易;
- 在美国与条约国之间进行主要贸易,且该贸易使条约贸易商有资格获得 E-1 分类。
贸易是指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现有的以对价为条件的国际商品或服务交换。贸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国际银行、保险、运输、旅游、技术和新闻采集活动。
“实质性贸易”指的是涉及大量国际贸易项目的持续流动,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包含多次交易。
为了符合 E-1 分类资格,条约贸易商的员工必须:
- 与主要外籍雇主具有相同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对“员工”的定义;
- 担任执行或监督性质的职务,或者如果担任较低职位,则需具备特殊资格。
处理流程:
如果条约贸易商目前在美国以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居留,则可以提交 I-129 表格申请将身份更改为 E-1 分类。如果目标员工目前在美国以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居留,合格雇主可以代表员工提交 I-129 表格。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不能通过 I-129 表格申请 E-1 分类。在这种情况下,条约贸易商可以直接从其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 E-2 签证,而无需事先获得 USCIS 的批准。
有兴趣的各方应咨询经验丰富的美国移民律师,以获取有关在国外申请 E-1 签证的更多信息。签证签发后,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入境口岸申请以 E-1 非移民身份入境。
E-2 描述:
E-2 非移民分类允许与美国签订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条约国)的国民在美国投资大量资本后进入美国。此类个人或合格组织的某些员工也可能有资格获得此分类。
E2 申请要求:
为了符合 E-2 分类资格,条约投资者必须:
- 是与美国签订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大量资本于美国的真实企业;
- 寻求进入美国仅为了发展和指导投资企业。这可以通过证明至少拥有企业 50% 的所有权或通过管理职位或其他公司机制拥有运营控制权来确立。
投资是指条约投资者将资本(包括资金和/或其他资产)置于商业风险中,以产生利润为目标。
为了符合 E-2 分类资格,条约投资者的员工必须:
- 与主要外籍雇主(必须是条约国的国民)具有相同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对“员工”的定义;
- 担任执行或监督性质的职务,或者如果担任较低职位,则需具备特殊资格。
如果主要外籍雇主不是个人,则必须是由在美国且具有条约国国籍的人士至少拥有 50% 股份的企业或组织。这些所有者必须保持非移民条约投资者身份。
处理流程: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不能通过 I-129 表格申请 E-2 分类。有兴趣的各方应联系经验丰富的律师,以获取有关在国外申请 E-2 非移民签证的更多信息。签证签发后,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入境口岸申请以 E-2 非移民身份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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